靜宜大學推廣教育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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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校推廣教育處設置辦法經由96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務會議後決議,修改後條文如下:

「推廣教育處設置辦法」修正對照表

修正後條文

現行條文

說明

第二條本處置主任一人,綜理處務,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之人員兼任之,或由職級相當之職員擔任之;並得置秘書一人,各組置組長一人,職員若干人。組長由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之,或由職員擔任之。

第二條本處置主任一人,綜理處務,由校長聘請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之人員兼任之,或由職員擔任之;並得置秘書一人,各組置組長一人,職員若干人。組長由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之,或由職員擔任之。

調整主管的任用資格。